2013/53/EU-游艇RCD指令2013/53/EU
RCD指令2013/53/EU的歷史發展
第一個休閑工藝指令94/25/EC經指令2003/44/EC修訂后于2017年1月18日停止適用。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3年11月20日關于娛樂艇和個人船只的指令2013/53/EU,廢除舊的 RCD(指令94/25/EC),于28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2013年12月生效,2014年1月17日生效。截至2016年1月18日,成員國有兩年時間將該指令轉化為國家法律。隨后,制造商將有一年的過渡期對其設計進行任何更改。自2017年1月18日起,指令2013/53/EU 已完全取代指令94/25/EC和2003/44/EC。
現行RCD指令2013/53/EU有時被稱為RCD2或WCD,以區別于其前身。
RCD指令2013/53/EU的范圍
該指令適用于 船體長度在2.5m至24m(8ft2in至78ft8in)之間的船只(即休閑船和個人船只)的設計和制造(但不適用于操作) 。
范圍內的所有船只都必須分配一個設計類別 ,然后用于設定船只評估的目標。
該指令還列出了5組在范圍內的組件,這些組件在投放市場時必須帶有CE標志。
RCD指令2013/53/EU對制造商的要求
2013/53/EU指令將休閑船劃分為4個設計類別。
制造商選擇合格評定程序(模式),并考慮其設計類別和船體長度,將其應用于休閑船的認證。此外,通過對私人船只、休閑船只部件、廢氣或噪音排放進行認證,應根據指令中針對特定情況的規定選擇程序(模式)。
證明娛樂艇或其組件滿足2013/53/EU指令的適用要求的基本和推薦方法是通過設計和建造評估來應用與該指令一致的標準。
RCD指令2013/53/EU的設計類別
A:設計類別為 A 的休閑船被認為設計用于風力可能超過 8 級且有效波高為 4 m 及以上,但不包括異常情況,如暴風雨、猛烈風暴、颶風、龍卷風和極端天氣。海況或洶涌的海浪。
B:設計類別為 B 的休閑船被認為是為風力高達 8 級(含)且有效波浪高度高達 4 m(含)而設計的。
C:設計類別為 C 的船舶被認為是針對高達 6 級(含)的風力和高達 2 m(含)的有效波浪高度而設計的。
D:設計類別為 D 的船只被認為設計用于風力高達 4 級(包括 4 級)和有效波浪高度高達 0.3 m(包括 0.3 m),偶爾波浪最大高度為 0.5 m。
每個設計類別的船舶的設計和建造必須能夠承受本附件中列出的穩定性、浮力和其他相關基本要求的參數,并具有良好的操縱特性。
RCD指令2013/53/EU的認證機構
沃證是歐盟游艇RCD指令公告機構的中國區技術服務中心,可提供一站式RCD認證培訓指導及認證工作,歡迎咨詢游艇熱線:馬經理180-2815-8812(微信同號)
第一個休閑工藝指令94/25/EC經指令2003/44/EC修訂后于2017年1月18日停止適用。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3年11月20日關于娛樂艇和個人船只的指令2013/53/EU,廢除舊的 RCD(指令94/25/EC),于28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2013年12月生效,2014年1月17日生效。截至2016年1月18日,成員國有兩年時間將該指令轉化為國家法律。隨后,制造商將有一年的過渡期對其設計進行任何更改。自2017年1月18日起,指令2013/53/EU 已完全取代指令94/25/EC和2003/44/EC。
現行RCD指令2013/53/EU有時被稱為RCD2或WCD,以區別于其前身。
RCD指令2013/53/EU的范圍
該指令適用于 船體長度在2.5m至24m(8ft2in至78ft8in)之間的船只(即休閑船和個人船只)的設計和制造(但不適用于操作) 。
范圍內的所有船只都必須分配一個設計類別 ,然后用于設定船只評估的目標。
該指令還列出了5組在范圍內的組件,這些組件在投放市場時必須帶有CE標志。
RCD指令2013/53/EU對制造商的要求
2013/53/EU指令將休閑船劃分為4個設計類別。
制造商選擇合格評定程序(模式),并考慮其設計類別和船體長度,將其應用于休閑船的認證。此外,通過對私人船只、休閑船只部件、廢氣或噪音排放進行認證,應根據指令中針對特定情況的規定選擇程序(模式)。
證明娛樂艇或其組件滿足2013/53/EU指令的適用要求的基本和推薦方法是通過設計和建造評估來應用與該指令一致的標準。
RCD指令2013/53/EU的設計類別
A:設計類別為 A 的休閑船被認為設計用于風力可能超過 8 級且有效波高為 4 m 及以上,但不包括異常情況,如暴風雨、猛烈風暴、颶風、龍卷風和極端天氣。海況或洶涌的海浪。
B:設計類別為 B 的休閑船被認為是為風力高達 8 級(含)且有效波浪高度高達 4 m(含)而設計的。
C:設計類別為 C 的船舶被認為是針對高達 6 級(含)的風力和高達 2 m(含)的有效波浪高度而設計的。
D:設計類別為 D 的船只被認為設計用于風力高達 4 級(包括 4 級)和有效波浪高度高達 0.3 m(包括 0.3 m),偶爾波浪最大高度為 0.5 m。
每個設計類別的船舶的設計和建造必須能夠承受本附件中列出的穩定性、浮力和其他相關基本要求的參數,并具有良好的操縱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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